夷政办发〔2007〕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夷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夷陵区政务公开预审制度》、《夷陵区政务公开听证制度》、《夷陵区政务公开公示制度》、《夷陵区重大决策公开制度》、《夷陵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夷陵区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和《夷陵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十月十五日
夷陵区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保证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合法、及时、全面,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2005〕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预审原则
(一)真实性。政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信息来源于权威部门。
(二)合法性。法定公开内容必须公开,政策性公开内容必须合法;对要求公开但暂时又不宜公开的内容,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三)及时性。公开内容必须紧贴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紧贴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四)全面性。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
二、预审机构
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
三、预审内容
(一)公开内容的预审
1、政务公开工作确定的公开内容;
2、充分体现单位职能特点的公开内容;
3、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的预审
1、根据不同的公开内容确定有效的公开形式;
2、方便群众和容易被群众接受的公开形式;
3、节约行政成本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间的预审
1、选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及本单位对社会承诺的公开时间;
2、选定与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开时间;
3、长期性公开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公开内容分段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及时公开。
四、监督机制
(一)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区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
(二)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乡镇(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性、全面性进行评议。
(三)凡政务公开内容应审未审,自行对外公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夷陵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夷陵区政务公开听证制度
总则
一、 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扩大民主,提高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增强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优政,密切党群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2005〕3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政务听证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实施重大决策之前,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组织社会有关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三、政务听证工作要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为依据,围绕深化政务公开,创新公开载体和便于群众参与的要求,切实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确保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落实。
四、政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政务听证的组织
一、政务听证由各级政府以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二、听证会设主持人、书记员、主问人员、主答人员、听证代表和列席代表等席位。要因地制宜,设置听证会场,制定听证守则,明确主问人员和主答人员的权利、义务。
三、听证代表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听证内容确定。主问人员由听证代表推选,主答人员由涉及听证事项的职能部门推选,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主问人员应如实反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向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提出询问。必要时,可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五、主答人员应按政策、法律和规定,耐心、细致、实事求是地解答。书记员要详细记录听证过程,记录材料存档备查。
政务听证的范围
一、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小区、园区规划。
三、重大事项和重点建设项目。
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
五、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其他需要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的决策事项。
政务听证的程序
一、听证事项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区政府、各乡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直接提出;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本级政府审核确定。
二、听证通知。听证事项确定后,在召开听证会的5个工作日前,应通知相关人员参与。通知内容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听证参与人员事前要深入调查,广泛征集意见,充分做好准备。
三、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主要议程包括: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意图,介绍到会人员情况,宣布听证会场守则,告知听证会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办单位和主答人员介绍听证事项、依据、内容等情况;
3、主问人员询问,主答人员解答;
4、主持人进行听证事项小结。
政务听证事项的办理
一、听证事项主办单位根据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证会议纪要。如一次听证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共识,可视情况再进行听证。
二、听证事项的决策确定后,应指定有关单位、部门抓好项目的落实,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决策的实施倾斜。要将听证事项的决策落实情况纳入机关效能绩效考核内容,实施奖惩。
三、听证事项办理结果应通过政府通报、政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夷陵区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一、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经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二、公示的内容
(一)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政府组成部门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四)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
(六)政府采购事项;
(七)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八)征地拆迁;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事项;
(十)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十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情况;
(十四)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示的事项。
三、公示的形式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简报、通报、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
(二)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
(三)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册等形式进行公示;
(四)其他公示形式。
四、各相关单位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五、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六、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商区监察局按照《夷陵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夷陵区重大决策公开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促进区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更好地为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2005〕36号),制定本制度。
二、区政府重大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三、区政府重大决策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其决策预案、决策结果及实施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区政府重大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二)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三)重大项目规划建设;
(四)涉及农民、企业、学生负担,救灾、优抚、扶贫、社会保障等与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五)群众应知的重大改革举措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六)重要人事事项的决策,如政府人事任免、干部竞聘上岗、公务员招考录用、授予荣誉称号、退伍、军转安置政策等;
(七)区政府颁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八)区政府决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重大决策。
五、区政府重大决策的形成和决定主要通过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形式确定。
六、做好重大决策的预公开,提高群众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参与程度。
(一)区政府就重大决策预案征询相关专家意见;
(二)将重大决策预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或就重大决策预案召开征求意见会,听取群众意见;
(三)对重大决策预案举行听证会;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区政府专题会议等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列席,了解决策过程;
(五)将重大决策预案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讨论。
根据决策内容,每项重大决策的预公开可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七、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通过以下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通过区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区政府专题会议等进行公开;
(二)通过政府公告、公报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渠道公开;
(三)通过显示屏及政府网站等现代化手段公开;
(四)通过区长热线、区长信箱、区长与公民对话的方式公开。
八、区政府督查室对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要进行跟踪督促检查,一季度或半年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一次工作落实情况。同时在电视、网站、显示屏上通报督办检查情况。
夷陵区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总则
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政务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2005〕36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向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和办事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防止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三、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和高效快捷的原则。
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政务公开主体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职权目录、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和期限、服务承诺、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行政许可项目及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法律政策依据、申请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等情况;
(三)建设工程特别是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社会公益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及实施情况;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
(五)重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及重组情况;
(六)扶贫、救济救灾、公共卫生防治体系建设等重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招标中标、采购结果等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政府规章、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十)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和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十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决策和落实情况;
(十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行政权力。
二、各级公用事业单位应公开以下办事信息:
公用事业单位公开的内容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与群众、企业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要予以公开,特别要将群众及企业反映最为强烈、最为关心、社会最敏感、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公开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公开。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申请未在前两条中列明的其他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该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属于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免予公开的内容除外。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申请予以公开。
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五、下列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执法活动或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和办理事项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领导班子或单位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公开;凡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
(一)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使该行政职权或办事职能的相关单位提出申请;
(二)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三)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时间。
二、答复。
相关单位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期限。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二)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三)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开的形式和审核
一、行政权力和办事信息公开应采用符合该行政权力和办理事项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二、公开的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行政权力,应长期公开;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
三、区级政务公开信息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区政府办事机构、组成部门和区政府系统其他部门政务和办事公开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指导。其他单位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四、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行政权力,要逐项列出目录,提出理由和依据,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备案。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公开范围。
行政责任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公开主体在政务和办事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可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局举报。
二、公开主体违反上述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按照《夷陵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夷陵区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保障服务对象投诉、控告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理政务公开投诉要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所属部门。
三、投诉内容
(一)根据规定应该推行政务公开而没有采取切实措施推行的;办事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较大的。
(二)按照方便、快捷原则和“一次性办成”的要求,对群众所申办的事项拖着不办,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完毕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履行承诺,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四)违反政策规定和政务公开制度的其他行为。
四、受理程序
(一)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全区关于政务公开事项的投诉,并受区监察局委托进行调查。
(二)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单位要将处理结果分别向转办单位和投诉者予以回复。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一般投诉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直接调查。
五、处理办法
(一)对个人的处理分为三个档次: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辞退;对单位或部门的处理分为两个档次:写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对单位或部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被投诉一次的,主要负责人要写出书面检查,被投诉两次及以上的,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三)对投诉者打击报复的,要从严处理。
六、夷陵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区监察局 7822856,区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 7838222。
夷陵区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推进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2005〕3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和办事职能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行使权力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三、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区监察局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
四、政务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区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街办、夷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相关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和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权责统一;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六)惩诫与教育相结合。
六、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各乡镇、街办、夷陵经济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1、未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未公开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
3、行使行政权力的未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情况;
4、其它应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1、未按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间要求公开的;
2、没有全部公开职权目录的;只公开职权目录,而未公开职权运行主要环节的;
3、公开的范围与行政权力涉及的范围不一致的;
4、当行政权力发生调整或改变时,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调整说明、重新上报备案和及时修订职权目录的。
(三)职权运行不规范
1、行使未经法律授权或上级政府和部门授权行使的;
2、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职权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
3、在职权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的。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
1、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2、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
3、不按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
4、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5、对因责权不明、公开工作不力而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
七、责任区分
(一)未上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八、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四)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区监察局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十、实行违反政务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监察局。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 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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